第十章 保险中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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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
一、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地位
二、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一)产险代理人和寿险代理人
(二)承保代理人和理赔代理人
(三)专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
(四)总代理人、营业代理人、特别代理人、独立代理人、专门代理人、再代理人
(五)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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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人的展业规则
与被代理人订立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
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
不得有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
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方委托代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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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经纪人
一、保险经纪人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一)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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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
(一)组织形式
1、个体经纪人
2、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和出资额
3、有限责任公司 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4、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规定的高管人员
(二)设立条件 持证员工人数
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
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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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范围
1、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及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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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业规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二)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由所属保险经纪机构授权
(三)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四)不得有欺骗行为
(五)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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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比较
(一)代表利益不同
(二)服务范围不同
(三)佣金收取不同
(四)法律地位不同
(五)资格取得条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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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公估人及其法律地位
(一)保险公估人:
指经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人。
(二)法律地位:公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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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一)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出资达到规定的最低金额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具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4、持证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2/3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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