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Principlesfortheexemptionofradiationsourcesandpracticesfromregulatorycontrol
GB13367-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实际上只可能带来可忽略的危险的辐射源和实践实行豁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以避免财富和人力的无谓浪费。
本标准适用于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的申请、审批和实施。
2 术语
实践
为了某种目的而开展的协调的连续的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工作人员或周围公众可能会受到某种水平放射性辐射的照射。
辐射源
在“实践”的定义中所指的活动中,被应用、操作、运行、退役或处置的物质实体称为辐射源。它们是可以产生放射性辐射或含有放射性的设备或物质。
豁免
经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审查,认为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任何实践或辐射源,不再需要按放射性工作的要求实施管理。
3 豁免实践应具有的特征
实践中的各种活动是协调的,有一致的共同目的。
实践中所包含的辐射源是可以明确识别和确定的。
应当可以确认出一个(或几个)仅与该实践相关的特定关键居民组。
该实践对关键组成员所产生的剂量,与其他实践所产生的剂量相比是主要的。
实践所包含的各种活动,应该比较容易被认定和描述,对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也能较简易地进行分析和评价。
4 豁免原则
任何单一实践或辐射源,经简单的评价证明能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直接予以豁免:
其照射所导致的致死性癌症或严重遗传缺陷的年危险低于1×10-7的任何实践。
对受照个人产生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大于10μSv(对皮肤照射的年剂量当量不大于500μSv)、一年实践所产生的集体剂量当量负担不大于1人·Sv的实践。
产生的辐射能量低于5KeV的辐射装置。
以在自然界出现的形态而存在,未经使其核素浓度增加处理的放射性物质。但不包括铀、钍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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