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内涵和外延界定的再认识
工资是工资制度的基础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先后作过五种界定[1],反映了不同部门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工资内涵和外延界定的不同认识和要求。正是由于有关工资的界定较多,彼此差别较大,核心内涵的认定缺乏共识,导致实践中工资信息统计、计算、披露乃至司法裁定上的混乱,因此界定好工资不仅是健全和完善工资制度的要求,也是有效解决当前管理实践领域一系列问题的迫切需要。本书重点从劳动法角度对工资的界定进行探讨,提出了重新界定工资的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和借鉴。
一 现行界定及实践背景
劳动法体系对工资作过两次界定,一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将工资界定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二是《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将工资界定为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次界定时间跨度不长,且均出自原劳动部,界定形式基本相同,内涵相近,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初期企业工资管理实际及对工资的认识,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工资支付依据相对固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劳动法实施初期的工资支付实际,当时,多数单位确定劳动者工资的主要依据仍然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部分企业依法开展了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开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进行了用工制度改革且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就是企业自行制定的工资制度中明确的工资标准;进行了用工制度改革但没有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仍然是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中明确的工资标准。因此,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为工资支付的依据是当时人们的主流认识。
二是工资支付形式单一。货币形式为工资支付的唯一形式也是转轨初期人们对工资支付形式的普遍看法,劳动法实施初期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企业大多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条件下“低工资、高福利”政策,工资和福利是严格分开的,工资为货币形式,福利大多数情况下为非货币形式,且为非市场化的内部福利,在这样的管理环境下,将工资支付形式认定为货币形式,有利于清晰划分工资和福利的界限,有利于国家强化对企业工资和福利的统计、监控和管理。
三是工资支付方式直接。劳动法实施初期,工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支付对象是劳动者,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月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支付主体和支付对象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整个支付过程简单而直接。
四是对工资本质的认识表层化。转轨初期,人们对劳动作为一种商品的认识还不是很到位,普遍认为工资应是劳动报酬,但这种劳动报酬的本质是什么,最终应根据哪些因素确定,认识上还很模糊且表层化。
二 工资管理实践深刻变化及对工资界定的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与劳动法实施初期相比,我国企业工资管理实践发生了深刻调整,对工资界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工资支付依据动态化。当前,我国所有企业都完成了用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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