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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构筑物有哪些难点分析?
第一,具备独立性。这里须区分构筑物、建筑物与房屋的 关系。构筑物、建筑物、其他附属设施共同构成了建造物。 其中,建筑物与构筑物的分界是人们是否直接在内进行生产 和生活。建筑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场所,建 筑物又分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房屋与其他建筑物(如农村 中的棚房、简易房等)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房屋的法定构成 要件(如层高、四至、围护等)。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是 与房屋等建筑物相对的建造物,是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 生活的场所。构筑物与其他附属设施的分界在于是否附属于 房屋等建筑物,作为房屋一部分的烟囱、水塔等和建造在房 屋内的猪圈、灶台、仓库等,一方面其已经作为房屋的附属 物,是使房屋具备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功能的重要条 件,但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应当属于房屋的附 属设施;另一方面,房屋的所占用的土地与烟囱、水塔、猪 圈、灶台、仓库等所占用的土地重合,若将这些附属设施作 为构筑物与房屋一并登记,将必然造成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的重复登记。因此,独立性是构筑物区别于其他附属设施的 一个重要标志。
第二,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人们不直接在内 进行生产和生活是构筑物区别于房屋等建筑物的一个重要 标准。房屋等建筑物的基本属性就是通过人们在其内直接从
事生产和生活以满足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道
路、渠、水井、烟囱等建造物,虽然也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 和生活的需要而建造,但是人们并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 活。
第三,有用性。民法学意义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 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 物质对象。故民法上的物须具备有用性,构筑物作为民法学 意义上的物,也必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具备物的一般属性。 对于那些已经废弃多年的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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