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1、 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 199 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 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 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 具有中国国籍, 其父是中国公民, 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另外, 日本《法例》 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2、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 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经检查,陈强右内踝关节挫伤,他的自行车前轮被撞坏,造成经济损失约 140 元。学校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在杰克应付给陈强的赔偿储额上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于是陈强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请问: 1 .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 .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答:1、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 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 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 都是中国, 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所以, 如果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 并且都具有同一国籍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可使用他们的国籍国法或者共同的住所地法; 如果双方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不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则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3、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 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 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 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 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 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请问: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 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 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 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 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 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 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间接反致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 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 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4、 1994 年8 月,一俄罗斯货船“斯大林号”停泊在我国渤海海域,等候进入天津港卸货, 海上突然刮起八级大风, 另一艘俄罗斯“列宁号”货船恰好驶过, 两船相撞。两艘货船及其所载货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 双方就由此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协商未果。“斯大林号”所属的轮船公司将此案交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要求法院判决“列宁号”由于操作不当而给“斯大林号”造成的经济损失。请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为什么? 答:应适用俄罗斯法律. 本案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准据法的确定, 参与了目前国际上有关规定以及各种理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6 条规定: 侵权行为之债,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 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中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 273 条规定: 同一国籍的船舶, 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本案中, 两艘船舶在中国渤海海域发生碰撞, 侵权行为地在中国, 但两艘船都是俄罗斯籍,依我国《民法通则》既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也可以适用俄罗斯法律. 而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两船同为俄罗斯籍, 无论碰撞发生于何地, 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都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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