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5 〕 11 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 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二、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 1) ,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 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 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 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 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 ,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 2)。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在申报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 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 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六、本公告自 2015 年4月1 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2号) 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暂停执行,相应条款将依照规定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公布。特此公告。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3月 30日附件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日期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纳税人类别: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主营业务类别:工业□商业□服务业□其他□会计核算健全:是□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当月 1日□次月 1日□纳税人( 代理人) 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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