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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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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 200 7年8月10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 年9月 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07 年8月 10 日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07 年9月 27 日批准,自 2008 年 1月1 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 年 10月 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三章物业的管理主体与物业使用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公安、工商、价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 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第五条本市提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节能降耗的,政府给予鼓励。第二章建筑区划第一节建筑区划的划分与调整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项目, 其设置的附属设施设备是共用的, 应当划分为一个建筑区划。但该建设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 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 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建筑区划。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向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建筑区划的要求。区(市)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划分, 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第八条确需调整建筑区划的,由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 拟定调整方案, 经各相关建筑区划业主大会分别同意后进行划分; 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建筑区划, 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业主 200 7年8月10 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 年9月 27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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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