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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差旅费开支规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乘坐车、船席位的标准
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随行一人)出差,可享受乘坐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位。
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位。 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软卧、轮船二等舱位的,应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时,由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签。
第二条 乘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时间在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十小时的,可购卧铺票。
第三条 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副总师(年龄在50岁以上),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特殊情况乘坐飞机的,应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核销时,由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核签。
第四条 乘火车符合第二条规定而不买卧铺者,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的硬座票价的一部分。
坐火车慢车和直快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车硬座票价的60%计发。
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的硬座票价的50%计发。
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或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该列车硬座的30%计发。
符合乘火车软卧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座,按规定的硬座比例计发,但改乘硬卧者,不执行本条(一)、(二)、(三)款的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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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票价的差额。
夜间乘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以及乘车、船的押运、护送人员夜间行车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第五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补助,汽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必须要晚上行车的,比照本款规定办理。
工作人员乘可躺式客车在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满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第五条(一)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补助。
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本市所辖各县出差20元,在省内出差30元,到省外出差,一般地区和各省省会50元,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80元(以目的地为准)。
单位职工到外地学****参加各种不承认学历的培训和进修期间,按下列标准发给伙食补助:到地市级、行署驻地城市和出省学****者,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20元,特区每人每天50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15元,特区每人每天45元。
第六条 差旅费承包标准:
公司副职以上的领导出差,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3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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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和海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公司正副部长、专业厂厂级正副领导在本省出差到济南、青岛,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承包标准每人每天200元,到本省上述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80元;到外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人每天200元;到外省的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80元;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会议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3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公司部室主管、专业厂正、副科长和其他正、副科级在本省出差到济南、青岛,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承包标准每人每天170元,到本省上述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50元;到外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人每天170元;到外省的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50元; 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会议费、住宿费及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附会议通知);伙食补助本省每人每天20元,外省每人每天50元;到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出差,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可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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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人员在本省出差到济南、青岛,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出差伙食补助承包标准每人每天140元,到本省上述以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到外省政府驻地、中央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每人每天140元;到外省的其他地区出差每人每天120元;参加会议,会务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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