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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用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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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 1991 年第 24号?【颁布时间】 1991-8-15 ?【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 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 24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四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五章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用地第六章补偿和安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第五条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 (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 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 (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 (三)中央、省和外地驻渝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本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 同时抄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 (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编制; (五)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编制,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各级国土部门编制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同级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建设用地计划经上级批准后,除计划部门直接下达到项目的以外, 其余均由计划部门下达给同级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分解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土部门应按季向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同级计划部门,以接受上级国土部门和同级计划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三章国家建设用地第十条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须附具国土部门的用地意见;在选址定点时,国土部门应参与选址定点工作,提出合理用地意见;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国土部门应参加审查,提出用地审查意见。第十一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规划部门的定点通知书、建设项目计划和建设用地计划, 向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办申请; (二)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与国土或有关部门依法商定征地补偿安置或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签订有关协议; (三)建设单位持初步设计审批文件、补偿安置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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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