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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城管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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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11号《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已经 2006 年6月29日市政府第 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9月9日起施行。市长: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抚州市城市主城区的文昌、六水桥、荆公路、西大街、青云、城西、钟岭街道办事处及孝桥镇的行政范围;上顿渡镇、崇岗镇位于京福高速公路以东区域以及崇岗镇政府所在地向南 600 米以北的范围。第三条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依照本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四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有关行政部门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予配合。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职责和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的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第二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范围第一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依照《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和碎玻璃等废弃物物的, 罚款 1元至 5元; (二)乱扔动物尸体,罚款 5元至 25元;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 5元至 25元; (四)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罚款 5元至 25元; (五)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 2元至 10元; (六)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罚款 5 元至 25元; (七)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罚款 10元至 50元;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罚款 10元至 50元; (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每污染 1平方米罚款 1元,但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 500 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 200 元; (十)临街工地不设围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罚款 100 元至 500 元,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100 元; (十一)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对单位每日罚款 20元至 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5元至 25元; (十二)城市中的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设置,外形不美观的,其使用或管理者没有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影响城市市容的,罚款 200 元至 1000 元,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 200 元; (十三)火车、汽车进入市区,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倾倒废弃物的, 除责令其清理外并罚款 20元至 100 元。第七条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影响市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可并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但对个人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不超过 200 元。第八条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依据《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 200 元至 1000 元罚款。第九条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鸡、兔、羊、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并可处 10元至 50元的罚款。第十条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属非经营性行为的,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但个人不得超过 200 元; 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依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非经营性行为, 处1000 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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