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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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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
论文摘要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文关键词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

危险驾驶罪刑法条文的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款规定的是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发生竞合时的定罪原则。与危险驾驶罪发生竞合的犯罪有多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一个。但何种情况下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竞合?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理论上正确阐明两罪的竞合关系,对于准确适用该条第二款至关重要。本文对该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不对之处,期望行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的学术观点
目前公开发表的刑法学术论文,论述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关系的文章不多,代表性的有两篇。
一篇是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的《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关系》。该文中,张教授特别强调,并不是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结果,且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时,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三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具体的公共危险,造成了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伤亡结果具有故意,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属于故意的基本犯)。(2)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属于故意的危险犯)。(3)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具体的公共危险,行为人对该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致人伤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实害结果具有过失,仍然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属于结果加重犯)。
另一篇是西南政法大学张健老师的《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该文的观点与张明楷教授相似。
两位老师的论述,归纳起来,两罪的竞合关系可以具体地表述为: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只有侵害法益的抽象的危险,那么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如果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的危险,并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那么,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两罪发生竞合;造成了致人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是故意,两罪发生竞合,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是过失,两罪也发生竞合,最终都应以重罪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二、笔者观点
与张明楷教授特别强调的相反,笔者认为,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罪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其他情况下,两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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