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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电气电子rohs指令的比较评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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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欧盟电气电子RoHS指令的比较评析朱晓勤(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欧盟《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和我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均要求在电子产品中限制使用铅等六种有害物质。本文从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以及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管理办法》应当在适用范围上做适当的扩大,在管理方式上注意效率和透明度问题,在法律责任方面予以明确。关键词:适用范围管理方式法律责任引言 2003年1月,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以下简称RoHS指令)以及《关于报废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两项指令适用于25个欧盟成员国和3个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消费者使用的几乎所有电气电子设备以及专业用电气电子设备。其中RoHS指令要求,在 2006年7月1日以后,投放欧盟市场的8类机电产品不得含有铅、***、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联苯醚这6种有害物质。而根据我国2005年与欧盟的贸易量估算,我国约有560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将受此指令影响。我国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它和欧盟RoHS指令在内容实质上非常接近,均规定了在电气电子设备中不得含有上述铅等六种有害物质,因而被称为“中国的RoHS指令”。本文将对《管理办法》和欧盟RoHS指令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欧盟成员国,如英国等国,为执行RoHS指令而制定的相关法规,试图发现《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为日后完善该《管理办法》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一、出台背景(一)RoHS指令近年来,电气电子产品是西欧制造业中增长最快的领域之一,技术创新与市场扩大又进一步促进并缩短了产品的替代进程,从而直接导致报废电气电子设备总量的急剧增加。由于这些报废设备大部分含有有害物质,而且其中90%的报废设备未经任何技术处理就简单掩埋、焚烧和再利用,从而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压力。为此,欧盟一些成员国,如荷兰、丹麦、瑞典、奥地利、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各自制定了成员国法规解决此类问题。由于成员国法规的原则、政策与出发点不同,直接导致了相关利益方权利和义务的差异, 对欧盟内部贸易形成了制约和障碍,不利于统一市场的建设,为此欧委会认为有必要在欧盟一级制定统一的法规。 2000年6月13日,欧委会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一次性提交了关于电气电子设备环保的两指令草案。由于两指令所涉及面广,在起草阶段欧委会就咨询了30多个相关组织与协会。尽管如此,在草案提交后, 相关利益方的争论仍异常激烈,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讨论与修改,2002年10月11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才就两指令草案的文本达成调解协议。欧盟方面希望通过制定WEEE和RoHS两个"姊妹"环保指令来控制电子垃圾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欧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确立的环保先驱形象。但是,由于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原因, 我国电子出口企业要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就得开发寻找替代材料、更新升级制造设备,这无疑会增加产品成本,使我国出口产品原有的价格优势不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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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