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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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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doc第2页 /总页数 6 页
201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2014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 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 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简称专业阶段 考试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简称全 科合格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 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工作。
第四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考试的 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 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 格证。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 后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领取专业阶 段考试合格证。
第五条对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免试等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证申请人,应当持有效的个人身份证件、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5(X年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向参加专业阶段考 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
第六条地方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 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 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一式两份)。申请人相关材料应 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 方考办公章。
第七条地方考办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专业 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上报数据电 子文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 栏内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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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发生姓名或身份证件变更 的,应当提供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 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证件变更相关证明的原 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 致”,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 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专 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 的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十条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 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当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的备注栏中 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十一条财政部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 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地 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 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地方考办应当在确认收到上一批次的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才 能上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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