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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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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21年02月25日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立,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标准,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展各项建立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立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立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汉中市城乡建立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建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立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立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展建立,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展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建立工程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建立工程,由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建立工程由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建立工程,由市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展办理。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立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实行城市规划建立工程公示制度。凡城市重要规划、建立工程,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展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工程及其他易引起建立纠纷的建立工程,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进展批前公示。所有批准实施的建立工程,建立单位必须在建立现场进展批后公示,承受社会监视。
  各类重大违法建立工程,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将违法建立内容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进展公布。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前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城市规划,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第九条 对有违法建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规划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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