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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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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合同
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形式
书面
总包与分包
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立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 〔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建立工程主体构造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当连带责任。
制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制止分包再分包。
建立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发包人检查权
不阻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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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历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历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根底工程及主体构造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当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施工人的责任
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假设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当。
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当相应责任。
十二、发包人违约
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建立工程质量缺陷,应承当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发包人供给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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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变更方案、提供资料不准、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发包人按照设计、勘察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十五、工程价款的支付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承包人可以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付款。仍不支付,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折价、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应付工程款 。
十六、工程无效
没有资质
没资质借用有资质名义
必须招标的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价款。
合同无效,工程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
修复后不合格,无权要求支付
因建立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十六、非法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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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