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使用厂房房产税由谁缴纳?
德华公司与A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年无租使用,租金自第二年算起,但合同中对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并未明确。那么,双方应如何纳税呢?
房产税:德华公司与A企业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尽管有免租期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不能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即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若根据该规定,无租使用A企业房产的德华公司,应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但德华公司代缴的房产税不能取得A企业开具的租金发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问题。对于这种具有免租期的租赁合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该规定,德华公司无偿使用的房产,房产税应由A企业自行缴纳,计税依据以A企业房产原值确定。A企业想转嫁房产税的话,只能通过提高租金标准并开具发票给德华公司方能实现,德华公司取得租金发票后,支付的租金就可以正常税前扣除。
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土地使用税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A企业缴纳,A企业如果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实际使用人德华公司纳税。但应注意,按规定由德华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只能说明是简化征管的一种手段,并非可以确定使用人缴纳的税金可以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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