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学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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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一、概念
言词证据,即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以及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等。
语言陈述作为证据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是录音、录像甚至电子数据。
实物证据,即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美国学者把实物证据分成两类,一类是实在证据(real evidence),即案件中实际存在的证据,如犯罪现场上的***和足迹,犯罪人作案时使用的电话和车辆等;另一类是示意证据(demonstrative evidence),即具有示意或说明功能的实物材料,如现场绘图、***的照片、足迹的模型、汽车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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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笔录证据,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等?
重复性供述问题,“翻证”、“翻供”?
书面陈述如何定位?
现场勘验笔录:
其中文字部分,言词证据;照相、录像等方式制作的有关物品或痕迹的记录,始于实物证据。
笔录中心主义向言词中心主义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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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英美国家,鉴定意见被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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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
来源说,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标准
形式说,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标准
内容说,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标准
既要考察证据的内容,也要考察证据的形式,而关键是要考察每个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辞的性质。
录像带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这些录音带和录像带就是实物证据,如绑架分子要求被绑架人家属交付赎金的电话录音、录像等。
录像带或录音带记录的内容本身不是案件事实,而是证据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则要看那个证据是言词还是实物。如记录证人证言的录音带或录像带就是言词证据;如果带相待记录的犯罪现场的物体和痕迹,则属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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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司机轧死两名儿童后逃逸。没有成年目击者,只有一个四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陈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见过的“某某牌1041大货车”,并辨认出广告图片上的天蓝色某某牌1041大货车与肇事车辆一样。经调查,当天现场附近的一建筑工地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转。侦查人员到该砖厂调查得知,运砖个体运输司机李某事发当日送砖到该建筑工地。后侦查人员找到李某和被清洗过的货车,但仍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血型一致。此后依法逮捕李某,李某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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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意义
(一)有利于揭示两类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的特点
第一,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第三,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2、实物证据的特点
第一,实物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第二,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
第三,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
第四,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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