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导读
-------火灾自动报警部分
消防法规导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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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置的目的
发展历史
适用范围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报警区域的划分
系统设计
消防联动
火灾应急广播
火灾警报装置
消防专用电话
系统接地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系统供电
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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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目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以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他是人们为了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是人们同火灾作斗争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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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如美、英、日、德、法、俄和瑞士等国,火灾自动报警的生产、应用相当普遍。美、英、日等国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甚至普及到一般家庭。在我国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研究、生产和应用起步较晚,50~60年代基本上是空白。70年代开始创建并逐步有所发展。进入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消防工作的不断加强,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生产和应用有了较大发展,生产厂家、产品种类和产量以及应用单位都不断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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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工业与民用建筑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最基本的保护对象,最普遍的应用场合。
未涉及其他对象和场所如船舶、飞机、火车、生产和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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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自动报警
消防主机
广播
烟感
XX区域火灾
大家救火了
ERT
CON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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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特级保护对象
一级保护对象
二级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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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特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一
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书库;;、资料档案楼;(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会堂、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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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一级
工业建筑
、乙类生产厂房;、乙类物品库房;;、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礼堂;、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图书、资料、档案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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