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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注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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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管理体制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称建设部) 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 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二、注册申报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 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五条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第六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第七条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 其学****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 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 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 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 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 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部。其中,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 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 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 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 建设部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移送建设部。第八条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申请延续注册的,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第九条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 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 、执业企业变更的; 2 、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 执业企业变更的, 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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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