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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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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股本金第四章业务范围第五章当票第六章业务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典当业的管理, 保障典当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典当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典当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以及对典当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典当行是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的特殊金融企业。第四条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典当行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第五条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第六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以服务群众、发展经济为宗旨。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申请设立典当行, 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核, 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设立典当行。第十条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禁止非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第十一条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二条设立典当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实收货币股本金; (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备的典当行章程; (四)有固定、安全的营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第十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申请人应按规定进行典当行的筹建。筹建典当行,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典当行章程草案; (四) 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 拟定股东的财务状况材料及其出资的承诺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典当行的筹建工作应当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180 天内完成, 筹建期满未能达到开业要求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五条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后,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开业。申请开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 筹建情况及开业申请报告;(二) 典当行章程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三) 人民银行认可的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本金入帐凭证复印件; (四) 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简历;(五)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经批准开业的典当行, 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到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注册股本金股本结构及修改章程,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擅自终止营业。典当行因故不能继续营业时,应当书面报告原审批机关, 经批准后方可停业。第十九条典当行撤销或合并, 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书面申请, 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后, 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契约关系, 缴销《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并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条典当行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典当行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三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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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