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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执法职权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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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具体执法职权分解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
一、计划类职权: (一)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的选育、生产、更新与推广。 (《办法》
第六条)
(二)建立地方草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办法》第十条)
(三)制定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及预算。 (《办法》第三十七条)
(四)确定《办法》规定的主要草种以外的 2 至 3 种当地草种。 (《办
法》第五十二条)
二、许可类职权: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集、 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草种质资源
(《办法》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九条)
对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办法》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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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草种进出口业务的审核。 (《办法》第四十六条)
三、监管(监督检查)类职权:
(《办法》第三十六条)
对草种质量进行监管, 具有行使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
部门考核合格的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草种质量检验的委托权。 (《办
法》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一、许可类职权:
(一) 对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 常规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
的审核及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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