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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丨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 元;
核定消费税为 元;
核定 税为 元;
核定 税为 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 元。
税务机关(章) 年 月曰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 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填写须知
1、 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 七条规定设置。
2、 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 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 填写说明:
(1) 送达对象 :税务当事人名称;
(2) “你(你单位)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
(3) “现对你(你单位) :核定税款的期间;
(4) “核 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 的税种。
4、 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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