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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发达国家环保投融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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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发达国家环保投融资经验
经济发达国家都把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放在优先发展地位。 政府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大 量直接投资有效弥补了市场机制的缺陷, 使直接经济效益低、 风险大、 投资多、单个企业不 愿或无力涉足的基础设施得到加强。日本政府把财政投融资的 60%-70%投于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环境保护) 。新兴工业国或地区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也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 设,如巴西、 韩国一直坚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超前建设的原则, 并要求超前系数达到 10% 以上。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家财政的有力支持。 这些国家财政的环境保护投资占其总支 出的比重不断增加。美国 1970-1978 年环境保护费用占联邦预算支出的比重从 1%增加到
% ,为了进一步保护财政对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 、《固定废
弃物处置法》 等法律中, 对须贯彻的每一项措施都明确规定实施所需的具体财政年度拨款数 额;加拿大设立城市基金计划, 基金分配给各省和区域性的城市项目, 专门用于卫生、 雨水 下水道、供水和处理系统。
发达国家在资金筹措上更多地考虑环境和社会效益, 但对资金的经营上却是以市场为导 向、按市场规律运行。日本下水道事业团在 1975 年投资 510 亿日元建设由地方公用团体委
托经营的最终处理厂。 上世纪 80 年代初,联邦德国约有 6000 座污水处理厂由地方当局经营, 处理 40%以上人口产生的污水。有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一般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 同筹资,由地方或企业集团建设和管理;有些基础设施由私人集团承建,建成后收费偿还, 政府可不花一分钱; 有些国家十分重视采取多种手段筹集社会资金, 采取发行债券、 依靠国 内外贷款、吸收事业单位收入或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捐款或者由法人直接负责社会集资; 有的由政府成立专门的债券收购委员会组建专门的投资公司, 建设资金不足时可由国家批准 特许权筹集资金。
同时, 发达国家主要采取的是以市场为导向的、 经济手段为基础的环保措施。 日本 1969 年规定污水处理所需费用全部由排放污水厂承担。 法国政府在 6 个流域均成立了 “流域财政 机构”,除防治污染外,还对取水者及排污者收取税金,使污染者必须承担消除污染所需的 费用,迫使污染者要么建污水处理厂,要么向污水处理厂支付费用。挪威 1973 年公布的两 个法案, 规定了污染防治经费的分配方法, 规定凡属地方当局提供的水与废水处理设施的成 本,通过向受益企业或设施的使用者征税的办法回收。
发达国家政府还会征缴环境服务税和污染产品税。 征收环境服务税是污水、 垃圾等公共 处理设施的管理费,征收依据是公共服务。美国“垃圾控制税”是针对生产、批发、零售后 成为垃圾的产品等所有经营活动征收服务税,税率是总收入或价值的 %,其中 80% 的
税收用于城市垃圾处理, 其余税收用于开发再生资源。 美国西雅图市规定, 每月为每户运走 4桶垃圾收 美元,每增加一桶加收 9美元, 此措施使本市垃圾量减少 1/4。而征收污染 产品税是对在使用过程中, 会造成环境危害的产品, 如有毒性、 含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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