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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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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 ,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上诉人 :于某 ,男,15 岁,住某县文化路 44 号院内 ,学生。
法定代理人:于XX,男,47岁,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 被上诉人 :来某 ,男 ,8 岁 ,住某县蓝山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来XX,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来某之父。
1990 年 4 月 21 日,被上诉人来某与邻居 6 岁的小孩黄静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 于某路过该院时 ,向被上诉人来某和黄静索要鞭子。来某没给并抽了于某一鞭子。于某就从 邻近废钢筋堆旁拾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来某 ,打伤其左眼。 经来父送医院治疗 ,诊断为 :左眼角巩
膜横断裂伤 ,眼内容物完全脱出 ,已无视力。来某因此住院 62天,支付医药费 560 元,蕾养费 430 元。来父诉至县人民法院 ,要求于某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于
某之父于XX负责赔偿来某医药费 560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 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
及伙食补助费510元。于XX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1. 于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
2. 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
[判决]
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上诉人来某的医药费、膏养费以及来某父母的误工
补贴均系由于上诉人于某的过错所致 ,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 ,应承担致人损害的全部
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6 条第 1 款、第 133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0 条、第 19 条之规定 ,作出以下判决 :原判正确 ,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 本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的侵权赔偿诉讼。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 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 ,应当赔偿医药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规定 ,到底应该由本案中未成年人于某本人来赔偿还是由 其父母偿还 ,这要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理论上进行分析和研究。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 ,
既要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即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事有民事权利的资格 ),又要具备民事行为
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活动 ,取得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确认公民的行为能力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 ,有利于促进公民积极地参与民事
法律关系 ,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和法定年龄的规
定,世界各国不尽相同 ,但原则上都按照智力发育的年龄阶段和精神状况是否正常而定。在民 事法律关系中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都被划分为三个类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
也就是说他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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