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减负稳定就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政府关于《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103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8]96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保增长、保就业、保稳定,现就如何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根据我县企业运行和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结余情况,2009年可适当降低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其他险种的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 。对最近5年(2004年以来,下同)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一般加工制造业、运输业等企业,,%下调至1%;对最近5年安全生产记录良好、无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正常缴费的花炮、化工、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即由原来的2%%。
。围绕医疗保险全覆盖目标,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灵活处理医疗保险问题。一是经营状况良好、入库税金列全县100强的企业,或有意愿的其他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为8%、个人为2%;二是经营正常,但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三是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由企业申请,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10元,其中企业缴费100元,并享受财政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情况通报地税部门执行。 二、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由其提出缓缴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企业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抵押。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其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税、财政部门研究确认,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按照全县上一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执行最低缴费基数的期限为2009年之内,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经费由县财政补足,确保职工利益不受影响。 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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