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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docx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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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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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业务,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申购方式发行可转债,或同时采用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方式发行可转债的,适用本细则。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用于网上、网下申购。原股东除可参与优先配售外,也可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申购。
第四条 发行方案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及网上、网下有效申购不足发行总量部分的处理安排。
第五条 发行方案中应合理确定并披露可转债申购上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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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第十一条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代其进行可转债申购。
  对于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可转债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前(含T+3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第十二条 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确定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第十三条 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
相关机构因资金不足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因投资者及相关机构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的可转债按发行方案确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本所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不得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在申购后、配号前对相应申购做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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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使用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参与可转债申购并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债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次数合并计算。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T日,原股东与其他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在申购时间内进行申购委托。
本所将于T日确定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盘后向证券公司发送配号结果数据,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应于T日向投资者发布配号结果。
第十六条 T日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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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文艺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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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