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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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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1127( 颁布时间) 19941127( 实施时间) 广东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4 年 11月 17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 年 11月 27 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图书、报纸、期刊(以下简称书报刊)市场管理,促进书报刊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鼓励各种经济形式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书报刊发行,逐步建立和健全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济成分、多种购销形式并存的书报刊市场体系。第四条县(区) 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此项工作。文化、工商、公安、邮政、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协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实行书报刊市场稽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条申办书报刊发行和出租经营, 须先向所在县(区) 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 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禁止无证、照经营。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借、出租、转让和买卖。邮局报刊发行单位发行报刊,依照邮政法办理。第六条出版社、省级新华书店和广州市、深圳市新华书店, 以及具备条件的国有发行单位, 可以申办图书总发行业务, 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领取报纸、期刊登记证, 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报纸、期刊可委托邮局发行, 或由报刊社自办总发行。内部发行的报刊只能在国内指定范围发行。第七条县以上新华书店、外文书店以及国有、集体发行单位, 可以申办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 由省和地级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审核批准。第八条申办书报刊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由所在地县(区)级书报刊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总发行单位、二级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申办条件及经营范围按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申办经营图书进出口业务的单位, 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再报省或国家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境外出版的书报刊入境印制,必须经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成品全部运返合同指定的境外地点,不得在境内销售。确需内销的, 按进口出版物的规定办理。进口外国和港澳台报刊, 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凡须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报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外国、港澳台版的社会科学类图书和自然科学类图书, 分别由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书报刊发行企业, 由中方项目主管单位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再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举办全省性或跨省的书刊展销, 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举办全国性的书刊展销, 须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举办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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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