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603( 颁布时间) 19970603( 实施时间) 20040603( 失效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 1997 年6月3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章书报刊经营申办程序和条件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管理, 维护书报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书报刊发行事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图书、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第三条凡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书报刊销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书报刊市场的经营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书报刊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第六条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二)制订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自治区范围内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四)指导、监督下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地、市、县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的管理; (三)履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管理职责; (四)依法对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八条文化、工商、公安、海关、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书报刊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邮政、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应当协助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第三章书报刊经营申办程序和条件第十条申办图书总批发业务的单位, 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可以委托邮政部门发行或者由报刊出版单位自办总发行。第十一条凡从事书报刊二级批发业务的单位,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市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报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经所在地市、县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发放许可证。许可证由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第十二条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领取许可证后, 应当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非本自治区的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 需在本自治区从事书报刊销售业务的, 必须持其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向自治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并向其在本自治区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四条从事销售、出租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出版的书报刊的, 申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书报刊发行单位或者申请经营书报刊进出口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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