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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二 0 一五 年 三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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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那么…………………………………………1
事故定义和级别……………………………1
事故调查…………………………………… 6
统计报告……………………………………15
附那么…………………………………………17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历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等仅用于公司部平安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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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平安水平。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六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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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方案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到达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恢复运行,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该设备非方案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方案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顿运行的;
〔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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