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会, 可以督促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优质服务, 直至“炒掉”物业管理公司; 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公共事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包括有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例》( 2003 年6月8 日,国务院第 379 号令)和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 2003 ] 131 号) ,地方性的法律文件则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关于贯彻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 2003 〕 592 号)。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 (一)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50% 以上; (二) 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30% 以上不足 50% ,且使用超过一年的。参照穗国房字[2004]756 号《物业管理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广州地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般程序如下: 壹、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 关于筹备组成员的条件。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应当由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 10 名业主(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推荐。(二) 联名业主报送资料。小区内热心公益的业主应当互相联络,有 5~ 15 名业主成为发起倡议的联名业主( 联名业主中的住宅业主应取得不少于 10 名业主推荐),该5~ 15 名联名业主将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函、《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以及联名业主和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三) 区国土房管局对联名业主保送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区国土房管局指导联名业主, 将拟订的《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建议》( 以下简称《建议》)和《筹备组成员自荐表》( 以下简称《自荐表》) 在物业管理小区( 大厦) 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 10日, 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事宜。(四) 公示期内业主自荐增补。《建议》公示期间,业主( 住宅业主应当有不少于 10 名业主推荐, 不包括被推荐的业主) 可以自荐参与筹备组成员( 下称: 自荐业主), 自荐业主填写《自荐表》, 并提供《推荐支持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参加筹备组成员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一份送区国土房管局, 另一份送联名业主。(五) 产生筹备组。《建议》公示期满后, 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 在联名业主和自荐业主范围内( 综合考虑房屋幢数和房屋用途所占面积) 产生 5~ 15 人为筹备组成员。(六) 建设单位应该参与筹备组。建设单位须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备组工作, 填写《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送区国土房管局。(七) 筹备组确立。区国土房管局向筹备组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复函》、《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由筹备组在区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将复函和名单在物业管理小区( 大厦) 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制订和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一) 草拟、公示文件。筹备组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业主公约》(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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