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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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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假设干问题
  ?合同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未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行为人须承当后果;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本合同,相对人如属善意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撤销合同。该条规定强调了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保护,也注意了对相对人、特别是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但在适用该条规定时,亦不能忽略被代理人所承当的义务,不能忽略对无权代理行为人利益的保护,以与当今民商法律保护交易平安、促进流通效率的价值观念相合。试以一案例述之。
  案例:某甲在乙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证券公司嘱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其资金和股票的平安。甲开户之后即赴外地出差,未及时更换密码。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置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但乙证券公司强调甲未及时更改密码,自身亦有过错。甲与乙证券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期间,恰逢A股票价格陡涨,并逐渐超过了购置价格,甲即不再与乙证券公司联系赔偿问题。半年之后,股市转熊,A股票亦下跌,两周内即跌至购置价格,甲仍未予售出;再两个月后,仍跌幅不止。后该笔股票缩水约150万元。甲遂以乙证券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证券公司赔偿该笔150万元的损失。法院认为,该笔150万元的损失,系因操作密码未及时更换,证券公司误操作在甲的帐户上买入A股票、而A股票价格连续下跌造成的。操作失误虽有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原因,而乙证券公司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根据公平原那么,甲乙对该笔资金损失应各承当50%的责任。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以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乙为甲账户购置A股票,是在甲未及时更改密码的情况下,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购置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甲虽因未及时更改密码而有一定过错,但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平安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其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代理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当相应的责任。但尽管甲乙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均有过错,简单判令双方对150万元股价贬值损失各承当50%却无疑失之于粗糙和简单。
  结合本案,笔者拟探讨适用?民法通那么?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被代理人的义务。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根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防止合同效力及于自身。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之一:在特定情形以明示方式表示其对合同的追认或否认。?民法通那么?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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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