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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境外机构母国监管责任的特殊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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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境外机构母国监管责任的特殊性
跨国银行设立境外机构是一国经济主体进行跨国经济行为的典型表现, 要分别受到东道国和母
国的国别管辖。按照国际法传统的管辖权分配理论,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2]发生冲突需要协 调时,一般应以属地管辖权为优先,兼顾属人管辖权的适用。英国学者斯塔克进一步丰富了国际法 管辖权理论,认为国家管辖权应该包括领土管辖、 对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管辖,[3]保护性 管辖和普遍管辖是领土管辖和对人管辖的补充。 国际法承认“国家对其领土内的财产、 人或发生的
行为与事件行使管辖权” [4]具有优先性。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均承认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首 先要遵守东道国的相关立法,而在投资主体或贸易主体资格认定、 投资或贸易风险分担等问题适用 属人管辖,即母国的法律。但是,对于分支机构不断扩张的跨国银行,虽然承认东道国监管和母国 监管并行,多年的行业惯例更多认可母国监管为主、 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做法,并由此出现了被各国 广泛采用的并表监管原则。
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来自三个层面, 分别是东道国或母国的国内立法、双边或区域性的条 约和协定、国际性条约和惯例。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划分的依据主要来自后两个立法层面, 无论
是国际性协议层面的巴塞尔协议,还是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欧盟“第二号银行指令”, 都坚持母国的
并表监管为主的原则。这是对国际法中属地优先原则的重要突破,跨国银行领域监管制度的这种特 殊性反映了国际经济领域法律发展的多元性。
跨国银行监管责任划分的特殊性,首先来源于其业务的特殊性。与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 业相比,跨国银行的境外机构是典型的金融国际化的表现, 就其法律关系的客体而言,它是金融资
产,就法律行为而言,跨国银行的外部效应[5]尤为突出,因为跨国银行将对全球各地分散存款人 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 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银行业严重依赖外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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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来源和公共信任,是一个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 [6]其次,跨国银行还 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所面临的诸如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会 伴随其业务的全球化而在全球扩散。基于对其全球性业务和风险的监管协调需求,只有母国有能力 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管,而且很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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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