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 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 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依照第一款的规 定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人出售或者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 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修正 案(七) 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 (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 取消了 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所谓个人信息权, 是指公 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 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他 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是违反国家有关 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 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 个人信息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公民个人信息, 是指能够 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 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 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 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 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 所谓其他方法, 就是指通过 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罪第一款是结果犯, 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两个量刑情节, 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目前没 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
罪名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