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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源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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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鲁能发展集团公司电源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投资、控股和委托代管的电源基建和技改项目(简称建设项目) ,实行项目公司和施工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及调试承包商等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并承担各自相应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责任。第二条项目公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 明确必须遵守的安全法规; 依托项目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第三条项目公司、总包商和设计、监理承包商以及施工承包商相互之间的管理关系以及各方的安全责任: (一)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 必须服从项目公司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 总包商行使项目公司委托的职权,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包商的监督管理; 未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 监理承包商受项目公司委托行使安全监理职权。 2 (二) 项目公司实行行政正职第一责任人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的管理责任。(三) 各承包方的行政正职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直接的领导责任。承包方的各管理部门、岗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结合工程建设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承担岗位安全责任。(四) 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项目公司所签的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四条建设项目总体安全目标: 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不发生重大垮(坍) 事故; 不发生重大火灾及环境污染事故。第五条各参建单位围绕项目工程总体目标,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 并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制定项目建设阶段性安全目标及相应保证措施。第三章安全监督机构第六条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 3 项目安全委员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 100 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 180 天。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和总监理师担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项目公司有关责任人和第一承建方或与总承包商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承包商法人代表授权人员参加。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 要在 7 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 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目标和安全、健康、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 (三) 决定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协调解决参建单位安全问题。(四)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安全委员会不代替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 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决议和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商、设计、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 4 等参建单位通告。第十条安全委员会采取重大决议表决形式。对提交讨论的重大决议, 如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不同意或弃权, 决议由安委会主任裁决。第十一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制度,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公司逐级向集团公司汇报。第十二条安全委员会下属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人员配置不得少于 3 人。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二) 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三)负责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四) 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购置工作; (五)完成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设三级安全网络,项目部设专职安监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 5人, 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各施工处设专职安全员; 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5 第十四条二级外包单位以承包工程为单位,每个施工处设专职安全员; 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第十五条监理单位设专职安监人员。第十六条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安监机构对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联系汇报制度, 保障监督联系汇报渠道畅通, 建立从项目公司到监理单位以及各个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第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安监机构以本单位所承包工程范围和在工程建设中所担任的任务, 按照上级监督部门对下级被管理单位进行监督, 下级监督部门对上级监督部门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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