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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体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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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体系
社会生活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成文法不可能将生活中所有的利益关系进行规定,“法律问题之范围较之事实问题之范围狭小”。[1]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致使成文法对利益的保护具有不完整性。
一、成文法的局限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成文法的出现以确定的法律条文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模式,社会公众容易掌握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见。成文法自制定完毕就存在先天无法克服的缺陷,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立法技术的局限性,成文法不可避免地与实现立法目的存在偏差,这也是成文法追求法的稳定性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即使有敏感的立法者,也无敏捷的立法者”,[2]成文法的局限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从规范的内容来看,由于语义表达的限制和社会公众理解能力的差异,致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无法完全根据三段论的推理方式得出必然结论,可能有悖于立法意图。二是从时间跨度来看,“社会的需要和社会意见常常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前面”,[3]静止的成文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脱节,达不到法律与现实接合处的彼岸。三是从覆盖范围来看,规则之治的成文法应当尽量覆及所调整领域的方方面面,而成文法的稳定性与现实不断发展变化的矛盾演化出法律适用的真空,即法律的不周延、不全面。四是与司法的关系来看,成文法为法官判案提供了行为模式的判断标准,有利于防止观点偏颇和独断专行,但法官作为独立断案个体不免受成文法的抑制,只能按图索骥进行裁判。
二、民法的固有法律漏洞
民法的功能在于对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民法只界定、区分、保护但不创设利益。民法是否将利益纳入其调整范围,以法定形式固定这些利益,取决于利益的重要程度以及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那些对于社会生活起基础性作用的利益与立法者判断为价值上具有重要性的利益加入了法律利益的阵营,而一些与社会生活联系度不密切的利益被立法者舍弃在民法规范之外。民事立法的实质是一个利益处理的过程,涵盖利益的识别、协调与整合,“这个交涉过程以求得共识、达成合意和作出决定为目的”。[4]民事立法过程是立法者选取重要的人身及财产利益为其穿上权利化外衣的过程,但民法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只是众多利益中的一部分,未纳入民法保护的民事利益并非不重要,而是没有通过立法者的主观价值判断被排除在民法保护的范畴之外。由此以来民法就产生了法律漏洞,这种漏洞是民法先天的、自始至终的、不可调和的固有附属品。立法者只能尽可能多地了解、掌握、甄别、确定那些社会生活所需调整的利益,但并不能保证被他们收归权利体系内的利益比那些民法调整外的利益更能影响人们的生活。
三、民事权利体系的定型化
大陆法系民事成文法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法律的确定性,民事权利的种类众多、性质各异,各国民法的实务经验表明,侵权行为恒常是一个案例法领域,无可避免地需要交给法官处理。[5]而判例并非大陆法系正式法源,也不承认法官“分散的立法者”地位,法官如何实现裁判的公正及可预见性?一个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将那些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固定下来,构成侵权行为不应触犯的利益领地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肯定,这就形成了民事权利体系产生的动因。民法通过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实现和保护民事权利,例如民事权利主体制度、以人身和财产为基础的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损害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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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燕燕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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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