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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之四违反.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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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之四违反
一、违反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即一经当事人同意,契约即正式成立。“契约自由”就是从“诺成契约”演变而来的。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鼎盛时期,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要求平等、自由的呼声愈来愈高,意思自治理念也逐渐发展成熟。1804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最重要的基本理念。
1896年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德国民法典》继续传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在法典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最有价值、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被赞誉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
(二)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违背
对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虽然从表面上体现出立法者对于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一物二卖或一物多卖行为的规制,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加以顺序上的履行规则,但债权作为民事权利关系中的一项区别于物权排他性、优先性的权利,在效力上其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出卖人在处理未发生所有权移转的多重买卖关系时,赋予其自主选择如何履行数个买卖合同的权利。这是基于意思自治理论而产生的,多重买卖合同中应由出卖人根据个人的意思决定如何履行重合的债务,法律规定也不应加以干涉,因为如果法律任意介入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势必会影响当事人之间通过合意而达成的意思表示,阻碍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自由,因此违背了民法意思自治理论。
二、违反债券平等原则
债权平等原则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债权既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大陆的债法教科书在论及债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时,也均论及债权的平等性。①我国台湾地区的“***官释字”第484号解释的理由书就曾明确指出:“在一物数卖之情形,其买卖契约均属有效成立,数买受人对出卖人不妨有同一内容之债权,本诸债权平等原则,其相互间并无排他之效力,均有请求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权利”。②而以我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二、三款的规定来看,第二款“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三款“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违反了债权的本质,即通过订立债权从而促进物的交易的主要作用。债权之功能就是可以通过和不同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不同合同,以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市场对该标的物的供求关系。因为对于同一商品出价最高的人往往是最需要该物的人和最能发挥其功用的人。作为理性的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会对自身的需求做出理性的判断,因而如果以法律规定强行打破债权平等的原则势必会破坏市场的正常交易,影响社会经济往来。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买卖合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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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