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我国机动车登记的类型及其效力简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我国机动车登记的类型及其效力简析
摘 要 本文从我国有关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文本出发,探讨了机动车登记的五种类型,并对其效力做了学理分析。以期为理论和实践上明确各种类型登记行为的效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 机动车登记 类型 效力
作者简介:鲁轲,哈尔滨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我国建立了机动车登记制度。目前我国业已建立起一整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导的机动车登记体系,《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文件对机动车登记制度及其操作规程进行了相应的规范。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因此目前我国机动车登记共有五种类型,下面笔者将对这五种登记类型及其效力分别予以阐释:
一、注册登记及其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不办理注册登记,该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但是这是否对权利人能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产生影响呢?例如,自然人甲从乙汽车销售公司处购得某种型号汽车一辆,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这时甲能否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呢?
有的学者认为,“不办理注册登记,该机动车就不得上路行驶,但不至于影响到权利人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②笔者基本同意这一看法,但同时也对其确定性产生了怀疑,因为权利人取得的所有权是否可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明确。即假设在这样的极端情况下: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又约定汽车继续由乙占有一段时间,这时可认为二者依占有改定的规则完成了交付行为。但此时甲未进行注册登记,如果后来乙又把该车卖给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时该车所有权归属何如?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四条及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很显然此时该汽车所有权应归于丙而非甲。所以笔者认为机动车注册登记具有行政登记和物权登记的双重性质,它不但能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依据,还可能影响到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变更登记及其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机动车的变更登记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变更登记是机动车的车身颜色、发动机、车身、车架、营运类型以及所有人的住所发生变更时所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登记。显然,此种登记只具有行政登记的意义,而与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之间无必然联系,此点自无异议。
三、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及其效力
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是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在其上设立抵押权时应进行的登记,这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得最多的两种机动车登记类型,因此笔者拟对这两种登记类型的效力作深入的介绍。
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都有不同的规定。就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立法模式:
第一,债权意思主义。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即发生转移或者得以设立,无需其他公示行为。采取这一立法模式的国家以法国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711条、938条、1583条、1703条等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体现了这

我国机动车登记的类型及其效力简析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临近再说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