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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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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内容特点及物权体系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物权法,但在《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了物权的一些规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和发展趋势看,我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完备的物权法。
一、我国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种支配关系,是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主体——人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关系。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决定于其调整对象的特点。
首先,物权法所调整的支配关系的客体(反映在法律上就是物权的客体)只限于有体物。在罗马法中,对物的理解是广义的理解,法律上的物既包括有形之物(有体物),也包括无形之物(无体物)。这一物的概念为《法国民法典》所承袭。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物的,该法典在第90条中规定:“法律上所称物,仅指有体物而言。”这一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所沿用。在我国的法律用语和民法学界的普遍观点中,认为物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物体,也即只限于有体物。
但是,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对此也不能绝对化,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条件下,不仅有体物作为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而且无体物也作为商品进入了流通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的令人注目的发展,其担保利益愈来愈受到重视,在现实中也出现了以之作为担保权利客体的现象。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坚持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应当承认无体物亦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但这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而已。
再之,物权法所调整的支配关系是一种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反映在法律上就是物权为一种支配权。物权的特征在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就其标的物上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义务人的行为,否则不能也不得直接支配标的物,例如租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出租人交付出租物之前,承租人就不能使用租赁物;而物权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标的物,无须等待他人的介入,例如,房屋所有人对于自己的房屋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自行居住、出卖、出租、抵押等等。
基于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的上述特点,则人对无体物的支配关系(如知识产权关系)以及非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关系(如财产流转关系)等,均不应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二、我国物权法的内容特点
从现代各国民法的物权法形态特征来看,都主要承继了罗马法的物权法观念,同时又受到了日耳曼法物权法的一定影响,在其所依存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都是在法典中系统规定了物权的有关内容。而英美法国家则没有民法典,但通过其财产法(Property Law)确认了人对物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是调整我国现实的财产关系(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财产关系)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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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