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8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8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马路工”的含义
在当今社会中,邀请专门的装潢企业进行房屋装修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对于那些只需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或部分修补的房主来说,这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为满足这种需求,没有房屋装修资质,但凭借经验有一定房屋装修能力的人,在马路边带着自己的工具等待潜在客户,并提供上门服务的人就应运而生了,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马路工”。在日常生活中,“马路工”很常见,请“马路工”进行简单家用房屋装修也是很普遍的事情。但由于“马路工”没有相关资质,也缺少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意识,在工作中很容易发生人身损害,进而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
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马路工”与房主的法律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认为“马路工”与房主之间是雇佣关系①,有的认为二者之间是承揽关系②,二者究竟是何关系,还要分析雇佣、承揽各自的含义、特征及区别。
、雇佣的涵义及区别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其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协作,承揽人应接受定作人的监督和保守秘密,承揽人承担保管责任且对定作物享有留置权利,另外,承揽合同是诺成的、不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③雇佣关系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内,为他方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雇佣合同,但《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个人劳务侵权,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并指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在房屋装修或修缮活动中,我们所指的“马路工”与房主之间的雇佣通常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民事雇佣合同,而非劳动法上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我国现阶段有的雇佣合同(如家庭用人合同、个人雇工合同等)还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这类雇佣合同称为民事雇佣合同比较合适。④
承揽合同与民事雇佣活动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标的物来看,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经过承揽人的特定技术加工才形成的物化结果,具有特定性;雇佣的标的物是劳务,强调的是劳动的过程而非结果,具有普遍性和不特定性。从解除权来看,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而在雇佣合同中不存在任何一方具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况。从合同双方关系来看,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和承揽人的关系更多体现出“平等”的特征,承揽人在工作中的行为不受定作人干涉,对约定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在雇佣合同中,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体现出“隶属”的特征,雇主有权对雇员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指示。⑤二者的这些区别,尤其是最后一点区别,对“马路工”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双方责任的划分有重大影响,因为这涉及到双方是否存在违反某些相应义务的情形。
2.“马路工”与房主之间应为承揽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马路工”与房主通过口头约

房屋装修中“马路工”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8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临近再说
  • 文件大小21 KB
  • 时间2021-11-24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