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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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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doc第2页 /总页数 4 页
201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审核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应考人员,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由财政部考办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持有效的考试科目成绩合格凭证(单科成绩合格通知单、免试批复文件复印件或成绩复核回复单),到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地的地方考办申请换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条 地方考办应当对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方考办应当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合格证申请人相关资料,制作上报文件。上报材料中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地方考办应当使用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管理模块对考生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形成上报数据资料电子文件,并同时打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在“地方考办意见”栏内应当填写日期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七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前后年度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的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连续的相关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复印件,应当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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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偏难字,造成与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真实姓名或身份证件号不符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地方考办出具证明或以往年度偏难字表,并加盖地方考办公章。
第九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如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当在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中相关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件号。
第十条 财政部考办进行审核后,向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电子数据后,应当及时制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同时做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发放登记备案工作。
地方考办再次上报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文件时,应当在接收上一批次财政部考办批复的文件及电子数据后,方可再次上报。
第十一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上的发放日期为财政部考办下发的批复文件日期。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丢失或毁损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专业阶段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向地方考办提出办理成绩证明申请。地方考办经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向其出具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证明,由地方考办发放。
第十三条 以前年度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办理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的,应当向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地方考办在收到申请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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