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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87536.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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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尹田内容提要德国民法典总则的形成是一种逻样思维方法及立法技术运用的必然结果其本身并不包含任何价值判断身份权的独立所导致的人法的分裂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所导致的物法的分裂以及法律关系一般理论的创制对于法典体系结构的影响是该法典设里总则的技术原因理论界对潘德克吞体系重物轻人的批评混淆了罗马法与近代民法中人法以及身份的不同概念鉴于民法典总则的体制价值和制度整合功能中国民法典应当设总则编关挂词民法典总则立法体系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民法典形式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学界发生了激烈的论争学者们相继提出了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模式观点针锋相对在立法技术层面立法指导思想上均出现了分歧其中真正的对峙并非产生于人格权与侵权责任是否独立成编是否设置债法总则加识产权是否纳入民法典这样一些非从根本上影响法典整体体系的问题而是产生于民法典是否需要设置总则这一似乎更为重大的问题由此持不同见解的学者虽然被冠以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甚至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等各种漂亮或者丑陋的名号但其实际上可被分为总则派与反总则派由梁慧星和王利明两位学者分别主持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均采用了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设置了总则编而由徐国栋教授主持提出的绿色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主要由人法与物法两编构成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总则编由于总则的取消人法成为该法典草案的第一部分财产法位居其次据此徐国栋教授称其草案为新人文主义而批评梁慧星教授的草案为物文主义认为物法前置会淹没人的主体性表现了一种重物轻人的思想观念并由此延展为对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传统民法之拜物教的严厉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蓦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法学研究》年第期《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共史上的第四大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法学研究年第期然而这种批评真的能够成立吗二德国民法典设置总则的原因所谓法典化系规则体系化达到一定高度的必然结果而规则体系化则必然要遵守一定的逻辑准则因此法典编纂的具体内容安排显然要服从于其相互的逻辑联系诚然各种立法动机的展示及其展示方法完全有可能破坏此种逻辑严密性而对于逻辑演进前提的不同认识也有可能导致不同的内容安排例如基于对物权与债权相互关系及其重要性的不同认识德国民法典采潘德克吞体系中的巴伐利亚式将债权法置于物权法之前而日本民法典则采同种体系中的萨克逊式做出相反安排但是任何真实意义上的民法典都不可能不从整体上展现其体系的逻辑特性问题仅仅在于不同法典所实现的逻辑性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其总体体系上的重大差异即由此而生事实上对于法国民法典内部像一个杂物间〔〕的批评是过分夸张的尽管这种批评未触及该法典采用人法与物法之极富逻辑性的分编方式但即使从各编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第一编人毫无疑问包含了有关自然人的基本地位和身份关系的全部内容而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则规定了所有权及其派生权利〔的基本内容上述两编没有任何逻辑混乱问题主要发生在该法典的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有关批评实际上针对的就是这一编认为其完全是异类题材的大杂烩〔〕任何科学的安排方法都不会在一编之中把继承和赠与契约和侵权行为婚姻财产抵押和时效等这些毫不相干的内容都放在取得财产的不同方法之下〔但此种批评与该法典所遵循的逻辑思路也许并不同步与德国民法典完全不同法国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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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