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资料(精).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1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进一步搞活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行使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权。市国资委下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市国资办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 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2 第五条市国资办依法履行出资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统称为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六条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市国资办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第七条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市国资办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市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八条市国资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国资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政策; (三) 制订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年度规划, 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实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3 (四) 组织开展全市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变更、注销和年检、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工作,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 推动全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完善; (五)向占有国家股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或监事、财务总监,并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会同组织和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派、管理企业负责人; (六)向市政府(国资委)和上级财政、国资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国资办的主要义务: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二)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三)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四)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五)指导和配合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章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 4 第十条市国资办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管理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一)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除属市委和垂直管理范围外, 会同主管部门做好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察、推荐、任免工作;无主管部门的,由市国资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会成员,提出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三)依照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 并负责做好其招聘选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四)审核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和程序。第十一条市国资办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与企业经营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市国资办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向有关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负责人薪酬意见;依据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国资委)决定,确定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经营者的奖惩。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5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国资办审核后, 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 (二)转让全部国

上虞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资料(精)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1259812044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6-07-18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