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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部代索赔单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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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理赔部代索赔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所谓“代索赔”,是指机动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不 向维修单位支付车辆维修费用,而委托维修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所 得赔款冲抵被保险人应付的修车款。
第二条 代索赔单位由省公司确定,并由省公司提供统一的代索 赔协议版本,由机构与其签订。
第三条 协议内容必须包含监管机关的指定内容,必须经省级以 上机构审批后,地市级机构方可签订,并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备案, 同时,省级需将辖内确定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名录汇总后报保监局备案。
第四条 投保车辆出险时,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建议,到 代索赔维修单位办理维修事宜的,代索赔维修单位可以代为索赔,但 必须持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如果被保险人到其他单位维修的,被保 险人应按约定自行垫付资金,凭维修发票到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条代索赔单位的确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代索赔维修单位应具备的资质为二类以上维修单位,优先 选择“省汽车维修诚信企业”。
(二)代索赔单位必须具备社会良好信誉,
遵循诚信经营原则,
能够按照规范的理赔程序进行处理,并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代索赔单位必须能公布事故车辆维修质量保证范围并接受保户及保 险公司对修复完成的车辆进行质量复检。
(三)代索赔单位必须接受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车辆维修状况的
考核评审。
(四)代索赔单位必须是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并且能够签订业务 合作协议或兼业代理合作协议的维修单位。
第六条代索赔单位数量要求
1、 对于综合赔付率超过65%的地市机构,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 统一组织设立的快速理赔中心以外,不得再设立代索赔维修单位,必 须将赔款直接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客户。
2、 对于综合赔付率为60-65%的地市机构,最多可以设立5个代 索赔维修单位,综合赔付率为50-60%的机构最多可以设立15个代索 赔维修单位,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最多可以设立20个代索赔维修 单位。
3、 如果一家地市机构综合赔付率连续两个月达到另一个层级, 应按新级别对代索赔维修单位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综合赔付率数据以 财务系统数据为准。
第七条代索赔单位的申请流程
(一) 代索赔单位申请所需资料:
《合作协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 证》、《税务登记证》影印件、代索赔单位技师相关证件影印件,代索 赔单位厂房、维修设备照片,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代索赔单位联系 电话。
(二) 代索赔单位合作协议的审批需通过0A流程完成,具体内 容如下:
1、申请代索赔的由机构通过0A上报车险部综合科审批,综合科 对代索赔单位的资质及申报机构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初审意见,报车 险部负责人审批,车险部提交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和总经 理审批。
机构理赔部门一机构负责人一车险管理部综合岗一车险管理部 负责人一提交内控审计部会签意见一提交分管领导审批一提交总经 理审批。
审批通过签订协议后由车险管理部负责定期向保监局及行业协 会备案。
第八条代索赔单位的管理
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代索赔单位的管理,原则上为理赔负责人, 每季度对机构代索赔单位的情况进行分析报告,包括资质的核实、业 务合作情况、赔案处理情况及设置数量调整等。该报告于每季度5日 前上报车险管理部,节假日顺延。
代索赔单位在配合保险公司确定损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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