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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ovisionsof Criminal Law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
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
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1. 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2. 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
遍原则为补充)
1. 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本法
1) 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2)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
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 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
2. 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1) 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
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
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 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
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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