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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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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番)食药监食罚〔2018〕000728号
当事人:广州市品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3号107
邮编:511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477887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胜隆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3号107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8年9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发给我局《检察建议书》(穗番检行公【2018】44011300029号),该建议书提及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3号107的你单位“螺记”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在网络餐饮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2018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3号107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店铺门口挂有“螺记”招牌,你单位正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单位能提供该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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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网络订餐平台,你单位主页未公示自店的证照信息,公示了“广州螺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10748602,法人代表:余志敏,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西路13号207),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你单位现场提供了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9日的网络订餐平台收入情况;现场发现你单位有菜单“红豆黑糯米 7元/碗”、“螺记螺蛳粉 14元”等字样。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和在网络餐饮平台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于同日上报经批准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你单位负责人李胜隆到我局配合调查。
根据你单位的《询问笔录》内容和我局相对人基础数据管理系统,你单位于2015年9月14日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随后因工作疏忽,你单位未及时续证。你单位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9日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8年10月10日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401130458378,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根据现场发现的你单位网店经营详情并经你单位确认,你单位在“美团外卖”网店于2018年9月14日至2018年10月9日营业额为10684元,。综上,,。
经你单位确认,广州市品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广州螺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为统一招牌和证照信息,在网络平台上传了总公司的营业执照信息,经我局检查后立即于2018年10月10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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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李胜隆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询问调查笔录》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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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阳仔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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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