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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发[2000]2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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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0]212 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二)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三)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滇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四)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五) 外省驻滇机构及其职工; (六) 统筹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出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 (四)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 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定资料、征缴计划及变动情况通知当地负责征缴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足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入库。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缴纳。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少缴 1年, 扣减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 2%,依法类推。第十一条缴费基数和缴费率(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 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基数)。(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 300% 之间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费率为 18% ,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 10% ,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8%。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 18% ,全部由本人承担。(三)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本人按本条(二)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基和费率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接续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 11% 记入,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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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