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限(一)著作权的内容 1. 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不可剥夺性的特点(1)发表权:作者决定将作品公之与众的权利。基本的人权财产权的前提不特定的多数人下列情形,作者虽未将作品公之与众,推定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 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发表权与隐私权 1996 年4月,古桥公司将用俞华创作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制作的广告在北京某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上播放、刊登并支付制作、播放、刊登广告费用共计 1,085 , 000 元。同年 7月,俞华以古桥公司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该广告词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古桥公司辨称,该公司未向社会公开征集广告词, 也未向俞华提出要约,她提供广告词的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赠予行为。 " 借此机会积累经验,为日后求职应聘增加实力。"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假名,以及署名的顺序等(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报刊、杂志社对作品做文字性修改、删节,他人对计算机程序做必要的修改(4)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不受歪曲、篡改。歪曲:擅自曲解作品原意,损坏作者观点的行为。篡改:擅自增补、删节、变更作品的行为。包括禁止他人在以表演、翻译、制片等其他方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动。原告:林奕。被告:中国新闻社。 1995 年3月,林奕拍摄了反映海关人员缉私风采的彩色摄影作品《跳帮》,作品画面为海关缉私警察跳跃走私船船帮实施缉私行动的情景。同年 10月,该摄影作品人选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摄影工作者协会举办的国庆摄影展览,并公开展出。后该幅作品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大型画册中刊登,作品下方配有“用忠贞和正义锻造的利箭射向罪恶,使走私分子胆战心惊。图为海关海上缉私队员在‘跳帮’”的文字,画册摄影者集体署名中有林奕的署名。 2000 年10月7日,中国新闻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画册中,复制了林奕的上述作品,用于其编辑出版的第 21期《中国新闻周刊》封面,并在照片画面中自上而下配写了“私破海关、腐败重创中国海关大门、危机中年、地盗战、娱乐圈是个什么圈”等文章标题,在照片右上方印制了一个反转倒置的中国海关关徽图案。林奕诉称:中国新闻社未经其准许,连续擅自盗用、歪曲、篡改我的摄影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将前述 21号总封套作为首幅,复制成征订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中国新闻社实施前述行为后,我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单位领导、同事的严厉指责,他们认为我是故意投稿,恶意损毁海关形象,由此对我造成的影响至今不能消除,我的工作、生活、精神受到巨大损害。中国新闻社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也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新闻社停止侵害,销毁、收回所有侵权作品、宣传品; 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赔偿其损失 15万元,包括支付稿酬 1万元、侵权获利 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8万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 3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中国新闻社辩称:《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海关》画册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由于该画册摄影者是多人集中署名,无法分辨所使用照片的确切作者, 因此未能给林奕署名。但在知道作者后,中国新闻社即在发给林奕的传真上和第 24期《中国新闻周刊》首页表明了作者姓名并公开表示了道歉,对署名问题予以补救。 200 元左右。在知晓作者后,我社即表示支付稿酬,并一再增加数额以表示歉意,但林奕拒不接受。林奕任意抬高赔偿数额是无礼要求,我社不同意其提出的赔偿数额。 ,其无权要求名誉权赔偿。(5)收回权:作者在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以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为条件而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转让著作权并因此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1)复制权作品的再现。信息在计算机内存中的“暂存”立体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Napster mp3 格式音乐侵权案(2)表演权:著作权人表演自己创作的作品或者许可他人表演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演出权、演奏权、公开上映权(a)现场表演(剧场、音乐厅)( b)机械表演(背景音乐)使用场所有:饭店、商场、歌舞厅、卡拉 ok 厅、餐厅等( c)网上浏览、试听等播放 MTV 音乐侵犯著作权案背景音乐播放侵犯著作权案手机音乐侵犯著作权案卡拉 ok播放音乐侵权案构成侵犯表演权的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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