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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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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第10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并于2010年8月27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年九月一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NAFMII规程00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简称持有人会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持有人会议由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组成,依据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对本规程规定权限范围内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付相关的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条持有人会议以维护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共同利益,表达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集体意志为目的。
第四条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程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二章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条件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集人原则上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由多家机构联合承销的,召集人为负责后续管理的牵头主承销商。
第六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应当自知悉该情形之日起按勤勉尽责的要求召集持有人会议,并拟定会议议案。
(一)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或利息;
(二)发行人转移债务融资工具全部或部分清偿义务;
(三)发行人变更信用增进安排或信用增进机构,对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 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被接管;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期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的持有人提议召开;
(六)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由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及时告知召集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不以发行人履行告知义务为前提。
第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出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列明的重大事项情形之一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发行人和信用增进机构可以向召集人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提议人有权自行召集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议事规则、表决决议机制可以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八条召集人应当至少于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两个工作日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发布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
第九条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会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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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