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使学生掌握宋朝法制(fǎzhì)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宋朝刑事、民事法制(fǎzhì)和司法制(fǎzhì)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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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教学重点:宋朝的法律体系、民事与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jīběn)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宋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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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立法(lì f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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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思想(sīxiǎng)的变化
--君主集权
--崇文抑武
--义利并重
--慎法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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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太祖赵匡胤建隆四年(963年)颁布(bānbù)
--体例: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敕、制、令、格、式、起请条
--篇目、律文、疏议几乎与《唐律疏议》同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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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所有的敕、令、格、式的前面都有一“准”字,以示经过皇帝的批准
--新增“臣等起请”32条
“臣等起请”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jiànyì)。这些新增条款,每条冠以“臣等参详”四字
--总括“余条准此”条,附于名例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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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二、编敕
敕:皇帝诏令的一种形式,一般是针对(zhēnduì)特定的人和事所发布
编敕:对颁布的敕进行整理、删定,分门别类汇编在一起,颁行天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形式
--神宗时以敕代律,形成“敕、令、格、式”的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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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gàikuàng)
二、编敕
--编敕活动频繁,敕条数量繁多
--国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
仁宗年间设立“详定编敕所”,此前由大理寺兼管
--以敕代律
神宗时∶“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
--大量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以编敕的形式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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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三、编例
将原临时性的例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
(2)“断例”:审判案件(ànjiàn)的成例
(3)“指挥”:中央官署对下级官署下达的命令
--例是制定法的补充:“法所不载,然后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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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概况
四、条法事类
根据法律的内容、性质、功用,分门别类,依事编排
--宋孝宗淳熙(chún xī)八年颁行《淳熙(chún xī)条法事类》,为宋代第一部“条法事类”体例的综合法典
--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卷(原有80卷,残存48卷,共16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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