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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政策法规教育法律关系和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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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幼稚园政策法规教育法律关系和责任
第一节 教育法律关系
1
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2
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教育法律关系 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 大家之间 权利与义务关系。
在教育活动中, 不一样主体之间会形成多种多样 关系, 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关系、学校和老师 关系、老师和学生 关系、学校与其她社会组织之间 关系等, 这些关系只有经过国家 教育立法, 利用教育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在各主体之间形成一定 权利义务关系, 才能上升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 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 组成要素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 主体
是指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和依法负担义务 教育法律关系 参与者, 也称作权利 主体和义务 主体。既包含有生命 自然人, 也包含法人。
自然人要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成为法律关系 主体, 就需要同时含有对应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权利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或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包括: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B行为能力
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人们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都有行为能力。
自然人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条件
权利能力分为两类
第一,一般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受教育权
A
第二,特殊权利能力
必须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条件
B
自然人依据行为能力能够分为三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
第二,限制行为能力人
B
第三,无行为能力人
C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要求, 18周岁以上 公民是成年人, 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公民, 以自己 劳动收入为关键生活起源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外, 这里还要求自然人精神健康、智力健全, 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3条要求 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要求, 10周岁以上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进行与她 年纪、智力相适应 民事活动; 其她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取得她 法定代理人 同意。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要求, 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 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进行与她精神健康情况相适应 民事活动; 其她民事活动由她 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取得她 法定代理人 同意。
无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要求, 不满10周岁 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她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要求, 不能识别自己行为 精神病人是无事行为能力人, 由她 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学生由其是幼儿在学校学****生活期间发生 法律纠纷通常是由其父母或其她法定监护人代为处理或负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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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 文件大小3.68 MB
  • 时间2021-12-01